|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一、可能費用化的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
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106年度提股東常會決議發
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300,000股,每股以新
臺幣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
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9,695千元(暫以106年8月4日之
收盤價新臺幣15.15元計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7年~
109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5,908千元、5,908千元
及7,879千元。
二、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為279,815,038股,預計發行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46%。
暫估107年~109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
別約為新臺幣0.021元、0.021元及0.028元,對本公司
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
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後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函到達之日起一年
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第三條 (發行總額)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3,000,000
元,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
1,300,000股。
第四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二、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獲配股份數量,將參
酌其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
發展潛力、職稱、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擬
訂後呈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三、既得條件:
(一)同仁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獲配新股當年度
之績效表現須達到本公司年度考績B等(含)以上,且未
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情事,則具既得股份受領
資格。
(二)惟實際可受領之既得股數,需依據獲配新股當年度
之實際績效表現程度(年度考績B ~ A+),決定實際受領
總股數(獲配股數*40%~100%);但屬業務人員身份者,
需依據獲配新股當年度之實際業績達成率,決定實際受
領總股數(10%~100%)。
(三)實際受領總股數依各屆滿年度,可分別受領既得股
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 任職屆滿2年 任職屆滿3年
-------------- -------------- --------------
30% x 30% x 40% x
實際受領總股數 實際受領總股數 實際受領總股數
(四)若有未符合前款既得條件之情形,除本條第四項另
有規定外,於情事確定日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
格,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有權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自願離職: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
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二)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
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
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三)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自退休日起或
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準),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四)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喪失達成既得條
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日起或自獲配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視為
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或被給予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視為依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六)資遣: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資遣生效日起
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
比例及時限。
(七)調職:
如員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至子公司,得由董事長或
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
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八)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
所移轉之股份。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不享有股利
及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自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
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盈餘分配權。
(三)除前二款限制外,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依本辦
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
表決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
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第五條 (保密規定)
員工被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遵守本公司薪資保
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獲配股票之內容與數量予
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公司相關懲處規定辦理。
第六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產生之各項稅賦係
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
方式辦理。
第八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
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