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95 普安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8/06/10 發言時間 18:08:30
發言人 陳慶東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特助 發言人電話 2226-0126#8602
主旨 公告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當選之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符合條款 21 事實發生日 108/06/10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08/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李澤涵 董事
  陳立偉 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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