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國揚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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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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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4季 |
110/10/01~ 110/12/31 |
1 | 111/03/30 | 不適用 | 3,740,021,212 | 137,604,640 | 3,801,769,451 | 3,801,769,451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屬於穩定成熟期,惟為發展及轉型之需要,股利政策應考量財務結構、盈餘及長期營運規劃等因素,其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例應視營運資金需求情形逐年訂定,惟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一百億元時,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3季 |
110/07/01~ 110/09/30 |
1 | 110/11/08 | 不適用 | 3,704,329,757 | -25,577,082 | 3,740,021,212 | 3,740,021,212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屬於穩定成熟期,惟為發展及轉型之需要,股利政策應考量財務結構、盈餘及長期營運規劃等因素,其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例應視營運資金需求情形逐年訂定,惟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一百億元時,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考量本公司營運需求,本季不予分配股利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2季 |
110/04/01~ 110/06/30 |
1 | 110/08/09 | 不適用 | 3,301,160,629 | 531,944,164 | 3,894,329,757 | 3,704,329,757 | 0.50000000 | 0.0 | 0.0 | 190,000,000 | 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屬於穩定成熟期,惟為發展及轉型之需要,股利政策應考量財務結構、盈餘及長期營運規劃等因素,其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例應視營運資金需求情形逐年訂定,惟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一百億元時,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第1季 |
110/01/01~ 110/03/31 |
1 | 110/05/10 | 不適用 | 3,058,887,231 | 338,179,493 | 3,491,160,629 | 3,301,160,629 | 0.50000000 | 0.0 | 0.0 | 190,000,000 | 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應經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屬於穩定成熟期,惟為發展及轉型之需要,股利政策應考量財務結構、盈餘及長期營運規劃等因素,其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例應視營運資金需求情形逐年訂定,惟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一百億元時,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