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太設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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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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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2年 下半年 |
112/07/01~ 112/12/31 |
1 | 113/03/12 | 不適用 | 965,738,193 | 43,491,768 | 1,004,806,690 | 927,406,690 | 0.20000000 | 0.0 | 0.0 | 77,400,000 | 0.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ㄧ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現金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所得,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暨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上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議決議後分配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配之,並報告股東會。 前述擬分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以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為限,惟公司得考量未來業務及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優先保留所需資金後,再行分派股利。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穩定階段,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因應景氣與市場變化,參酌營業計劃、獲利能力及投資資金需求等,採取剩餘股利 政策,分配現金及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當年度所分配股東之盈餘不高於每股一元時,或負債比例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其他調整事項內含已分配112年上半年度現金股利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2年 上半年 |
112/01/01~ 112/06/30 |
1 | 112/08/08 | 不適用 | 965,738,193 | -38,825,878 | 953,468,392 | 914,768,392 | 0.10000000 | 0.0 | 0.0 | 38,700,000 | 0.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ㄧ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現金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所得,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暨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上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議決議後分配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配之,並報告股東會。 前述擬分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以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為限,惟公司得考量未來業務及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優先保留所需資金後,再行分派股利。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穩定階段,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因應景氣與市場變化,參酌營業計劃、獲利能力及投資資金需求等,採取剩餘股利 政策,分配現金及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當年度所分配股東之盈餘不高於每股一元時,或負債比例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