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宏璟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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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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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3年 年度 |
103/01/01~ 103/12/31 |
1 | 104/06/22 | 568,980,258 | 884,976,147 | 1,388,537,566 | 983,078,566 | 1.50000000 | 0.0 | 0.0 | 405,459,00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每屆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撥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相關法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五、董事、監察人酬勞金就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一至三。 六、員工紅利就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一至七,授權董事會訂定辦法分派之,其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七、餘額由董事會擬具方案,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分配之。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雖屬成熟期,然業務發展仍屬成長期階段,未來數年皆有投資之計劃暨資金之需求,故盈餘之分派除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者外,當年度分派之股東股息及紅利中,以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至少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時,上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