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建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2年
第4季 
112/10/01~
112/12/31 
113/03/29  不適用  511,043,382  460,129,840  6,536,320  0.54000000  0.0  0.0  453,593,520  0.0  0.0  0.0 
第廿九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歷年累積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其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時,其餘額加計前期累計
未分配盈餘數為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
三項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本公司依法授權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2年
第3季 
112/07/01~
112/09/30 
112/11/10  不適用  -47,526  -47,526  0.0  0.0  0.0  0.0  0.0  0.0 
第廿七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連
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
董事會決議。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
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
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2年
第2季 
112/04/01~
112/06/30 
112/08/11  不適用  -27,029  -27,029  -27,029  0.0  0.0  0.0  0.0  0.0  0.0 
第廿七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連
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
董事會決議。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
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
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