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534 宏盛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10/05 發言時間 17:55:58
發言人 陳育德 發言人職稱 經理 發言人電話 2719-9999
主旨 公告本公司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8/10/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05
2.減資基準日:108/10/14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108年6月21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年10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31679號函申報生效,茲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740,981,202股,
    每股面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共計7,409,812,020元。
三、本次現金減資1,481,962,40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48,196,240股,用以健全資
    本結構及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
    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20%。
四、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總金額及換發比率:
    減資後換發股數計592,784,962股,每股面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
     5,927,849,620元。
    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00股(即每仟股減少200股),預計每仟股
    退還現金2,000元;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前五日
    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併湊
    股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
    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面額承購。
五、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股票最後交易日:108年12月4日。
     (2)減資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08年12月5日起至108年12月13日止。
     (3)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108年12月8日(因最後過戶日108年12月8日適逢星期
        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請於108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止前駕臨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8年12月8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
     (4)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8年12月9日起至108年12月13日止。
     (5)減資換股基準日:108年12月13日。
     (6)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暨舊股票終止上市日期:108年12月16日。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8年12月23日。
     (8)本次換發之股票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六、換發程序及手續:
     (1)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
        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2)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請持現股舊票、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
     (3)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股東持現股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
        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
        鑑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無實體登錄或集保帳簿劃撥。
     (4)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
        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 2702-3999。
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8年12月23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
    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八、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
    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
    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九、本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
    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並另行公告之。
十、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8/12/13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12/0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12/13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08/12/16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 592,784,962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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