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536 宏普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5/03/16 發言時間 12:54:20
發言人 林素玲 發言人職稱 稽核經理 發言人電話 2755-2662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5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17 事實發生日 105/03/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5/06/03
3.股東會召開地點: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建國本部-B1國際會議廳
                (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231號B1)
4.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正案
(二)報告事項:
    (1).104年度營業報告
    (2).104年度監察人審查決算表冊報告
    (3).10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三)承認事項:
    (1).10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104年度盈餘分配案
(四) 選舉事項: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
(五)其他議案:
    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4/05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6/03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股東提案權:
    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
    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
    入議案。提案期間若有股東提案,屆時將另提請董事會討論,
    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
    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之審查標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二)股東提名權:
    依公司法192條之1及216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及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本次股東常會應選董事5名(含獨立董事2名)
    及監察人2名。
    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及
    監察人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
    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本公司受理股東提名之審查標準: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應選名額。
    4、未檢附前述「應檢附資料」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5、被提名人不符法定資格。
   受理提名期限結束後,將依法另提請董事會審查被提名董事(含獨立
   董事)及監察人之相關作業。
(三)提案權及提名權期間:
    105年03月28日起至105年04月06日止,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郵寄者以受理期間內寄送達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
   『股東會提案(名)函件』字樣並以掛號函件寄送及敘明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四)本公司受理股東之提案及提名處所: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6樓 電話:02-27552662分機216)
(五)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1條、192-1條及216-1
    條規定辦理。
(六)本次股東常會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