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540 愛山林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7/04 發言時間 16:30:20
發言人 張境在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73-6688
主旨 本公司委任律師就林鴻明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判決結果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7/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被告2:陳祈蒼
 被告3.董翠華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6/07/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就林鴻明等涉嫌使本公司為非常規交易受有損害,
 本公司委任律師已於102/8/22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14億7,153萬3,702元。
 (2)本案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本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以駁回。
6.處理過程:依法律程序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案係本公司委任律師具狀請求損害賠償,
 其判決結果對本公司不會有增加損失甚或有損失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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