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540 愛山林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7/21 發言時間 17:19:11
發言人 張境在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73-6688
主旨 就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事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7/2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被告2:陳祈蒼
 被告3.董翠華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6/07/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2/8/22向林鴻明等三人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6/6/23以104年度金字第4號民事判決駁回。
6.處理過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於106年7月21日已就旨揭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案係本公司具狀請求損害賠償,其結果對本
 公司不會有增加損失甚或有損失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聲明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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