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540 愛山林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8/12/17 發言時間 18:23:46
發言人 張境在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73-6688
主旨 本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8/12/1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被告2:陳祈蒼
 被告3.董翠華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
4.事實發生日:108/1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6/6/23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
 第4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判決如下:
 (1)被上訴人陳祈蒼應給付本公新台幣258,130,096元;被上訴人
 林鴻明、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
 496,331,447元。
 以上均自民國10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陳祈蒼付擔百分之十七,林鴻明
 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五,於由本公司
 負擔百分之十八。
 (3)判決所命幾付部分
 1.陳祈蒼本公司以新台幣87,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陳祈蒼如以新台幣
 258,130,096元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2.林鴻明、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給付部分,本公司以新台幣
   166,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林鴻明、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
 承受訴訟人)如以新台幣496,331,447元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處理過程:依法律程序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案係本公司具狀請求損害賠償,其結果對本
 公司不會有增加損失甚或有損失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