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林鴻明
被告2:陳祈蒼
被告3.董翠華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
4.事實發生日:108/1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6/6/23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
第4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判決如下:
(1)被上訴人陳祈蒼應給付本公新台幣258,130,096元;被上訴人
林鴻明、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應連帶給付本公司新台幣
496,331,447元。
以上均自民國10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陳祈蒼付擔百分之十七,林鴻明
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五,於由本公司
負擔百分之十八。
(3)判決所命幾付部分
1.陳祈蒼本公司以新台幣87,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陳祈蒼如以新台幣
258,130,096元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2.林鴻明、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給付部分,本公司以新台幣
166,0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林鴻明、陳祈蒼、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
承受訴訟人)如以新台幣496,331,447元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處理過程:依法律程序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案係本公司具狀請求損害賠償,其結果對本
公司不會有增加損失甚或有損失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評估後續處理作業。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