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興富發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5年
年度 
105/01/01~
105/12/31 
  106/06/13  8,586,446,182  6,349,210,334  14,273,698,466  8,588,726,835  4.87300000  0.12700000  0.0  5,833,133,215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其中員工酬勞不低於稅前利益千分之一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稅前利益百分之一,由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員工酬勞屬股票紅利者,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於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就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盈餘時,股東股利之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將掌握營業上所處的經濟環境變動特性,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於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注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並得視當年度營運情況及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發放方式。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