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2543 |
| 2 | 公司名稱 | 皇昌 |
| 3 | 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內湖區潭美街539號23樓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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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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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528,541,961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1,489,509,661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3,232,025,763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528,541,961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
| E.A+B-C-D 合計(元): 4,192,993,463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15/05/20 |
| 結束日期:
115/07/19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20,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3.78%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35.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7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 |
預定買回股數(股)(A) |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B) |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B/A) |
| 114/11/14 ~ 115/01/13 |
10,000,000 |
3,842,000 |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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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不適用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115年第四次董事會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 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二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股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 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因素為計算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 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 轉讓對象之審核程序: 1. 經理人: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2. 非經理人:經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分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 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東會報告,修改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78%,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百分之15.3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 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 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 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 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