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15/05/19
1公司代號2543
2公司名稱皇昌
3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潭美街539號23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15/05/19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528,541,961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1,489,509,661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3,232,025,763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528,541,961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E.A+B-C-D 合計(元): 4,192,993,463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15/05/20
結束日期: 115/07/19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2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3.78%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35.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70.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 預定買回股數(股)(A)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B)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B/A)
114/11/14 ~ 115/01/13 10,000,000 3,842,000 38.00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5年第四次董事會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
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二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股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
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
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因素為計算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
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 轉讓對象之審核程序:
1. 經理人: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2. 非經理人:經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分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
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東會報告,修改時亦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78%,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百分之15.3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
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
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
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
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