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9/03/24
1公司代號2547
2公司名稱日勝生
3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209號14樓
4買回股份目的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9/03/20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912,307,649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1,319,021,038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299,872,751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547,384,589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4,359,536
E.A+B-C-D 合計(元): 2,067,149,664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9/03/23
結束日期: 109/05/12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2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2.19%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6.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0.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申報前三年並無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摘錄):
第十二案
案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明:本公司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法令規定,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茲將相關事項說
明如下:
1. 買回股份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
理銷除股份。
2. 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1,883,829仟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109/3/23~109/5/12。
5. 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0,000股。
6.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6元~每股10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述所
列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 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9%。
(二)本公司委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買回庫藏股價格之合理性出
具評估意見。
(三)本公司將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及向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本案件,並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出具董事
會聲明書。
(四)有關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相關事宜,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
權處理,日後如因主
管機關核示而有變更之必要者,亦授權董事長依主管機關核示全權辦
理。
(五)本案業經109年3月20日審計委員會審議完成,並依法提請董事會
核議。敬請 討論。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意見,無異議照案通過。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0日第九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109年3月23日起至109年5月12日止於
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
公司股份2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9%,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2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一、日勝生為買回股份維護股東權益,經該公司董事會於民國109年0
3月20日決議,計畫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109年03月2
3日至109年05月12日
間買回該公司股份20,000仟股,買回價格之區間訂為6元至10元間。
二、依據日勝生民國108年12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報報表及預計
買回價格上下限,日勝
生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餘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
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
響尚為合理。
三、另日勝生董事會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
藏股問答集」,依上
述歷史股價資料訂定本次買回價格區間介於6元至10元,並未超過上
述規定之買回價格上下
限範圍,故其買回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