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601 益航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06/27 發言時間 19:16:17
發言人 莊仟萬 發言人職稱 營運長 發言人電話 2706991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負責人105年11月30日收到由香港高等法院所發 出之傳訊令狀,今日收到香港高等法院回覆,訴訟案已被駁回。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6/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Zhi. Charles
被告:本公司負責人長原彰弘先生,財務長謝妙龍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香港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香港高等法院訴訟編號HCA2948/2016號
4.事實發生日:106/06/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在傳訊令狀中,原告:(i)聲稱所有人士均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
第25(1)條所訂的罪行,即他們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各種重複的
情況,以及通過與公司投資相關的複雜“分層”,處理可被檢控的收益;
(ii)聲明所有人士均觸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規定董事,最高行 
政人員及主要股東須披露其在聖馬丁公司股份及債權證中的權益; (iii)
聲明,由本公司負責人長原彰弘先生實質擁有和控制的萬基證券協助及教
唆洗錢活動;
6.處理過程:
本公司負責人長原彰弘先生委託香港律師處理此一案件,今收到香港高等法院
回覆,根據破產管理署編號 B10/5395/2016 CC/C(HC/ACW)號函文,香港高等
法院訴訟編號 HCA2948/2016號案件,已被香港高等法院駁回,不會採取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目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2017年5月18日,本公司法律代表收到一份由香港破產管理署傳真通知原告人
Zhi Charles 於2017年4月26日就HCB 5395/2016被判定破產(「破產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被委任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表示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12(1)及58(1)條,在作出破產令
時,將破產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在訴訟行動須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破產令的影
響是破產人的資產或負債已被剝奪及不再具有任何權益。除非破產管理署署長
同意向他轉讓訴訟權,否則破產人不會開始或進行任何訴訟。
經考慮所有有關文件,破產管理署署長表示將不會採取訴訟。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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