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9/02/10
1公司代號2601
2公司名稱益航
3公司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37號14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9/02/05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630,883,15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1,261,625,068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440,418,58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230,851,777
E.A+B-C-D 合計(元): 2,471,191,871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9/02/06
結束日期: 109/04/05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1.59%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8.5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9.9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一○九年二月五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本公司股份
10,000,000股。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
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
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
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
會同意之本公司、國
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資格。所稱從屬公
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之標準認定之,並洽簽證會
計師就是否符合公司
法第369條之2第2項所定從屬公司定義規定及是否符合該從屬公司之
全職員工資格條件表示
意見後,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規定之從屬
公司之全職員工者,不
在此限。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於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
殊貢獻等標準,由董
事會核定員工認購股數。其他相關事宜則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
股份。
二、 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
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其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稅捐後,始得辦理過
戶作業,惟日後法令
有所變動新增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9%,且買回股份所
需金額上限計新台幣
99,000,000元,佔法定可買回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471,191,871元,
占4.01%,茲聲明本
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
股淨值、每股盈餘、股
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另本次所預
計買回股份,經核算並
未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
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
屬合理。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將修訂第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將於近期董事會
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