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603 長榮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6/06/22 發言時間 18:31:38
發言人 李孟傑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05-7766
主旨 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董事及 其所代表法人之競業限制案
符合條款 21 事實發生日 106/06/22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2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張正鏞/長榮鋼鐵(股)公司代表人
董事:張國華/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代表人
董事:張國明/財團法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代表人
董事:柯麗卿/巴拿馬商長榮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董事:李孟傑/巴拿馬商長榮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營業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本屆董事任期(106/06/22~109/06/21)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贊成權數1,918,463,971權(89.08%)、反對權數1,210,941權(0.05%)
無效權數0權(0.00%)、棄權/未投票權數233,865,571權(10.85%),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贊成、反對、棄權、無效及未投票權數佔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之比例,係計算至
小數點後第二位無條件捨去,故可能有小數尾差,致其比例合計數不等於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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