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610 華航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12/04 發言時間 16:18:55
發言人 劉朝洋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99-8600
主旨 桃園市政府裁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符合條款 26 事實發生日 108/12/0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12/04
2.發生緣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以女性空勤人員於夜間工作,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
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10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採取行政救濟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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