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原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
2.事實發生日:102/02/0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前因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
訴字第23號判決,認定二人假借大宗穀物交易虛增東森國際公司進銷貨金額而有違
反商業會計法,但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確實無辜,本公司與嘉食化等公司間所
有交易均是真實且正常的交易,且均合乎市場行情,本公司並因此獲有1300多萬
元之利益,皆有進口報單及相關憑證可稽,故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乃於民國101
年2月間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案。自本案發生迄今已逾5年多,本公司董事長及總
經理基於捍衛公司及股東權益,本應堅持上訴,惟因考量公司正展開跨兩岸零售、新
媒體及旅遊等產業之擴大發展,實不願因冗長的司法審判程序而影響公司業務的推動
,基於上述理由及避免更多司法資源的浪費,乃決定撤回上訴,轉而將全部心力用於衝
刺公司業務,以提升績效,增進公司及股東的利益。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並無不利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