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漢翔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5年
年度 
105/01/01~
105/12/31 
  106/06/14  6,572,192  2,082,654,629  1,253,180,289  8,862,131  1.00000000  0.0  0.0  908,261,428  0.37000000  0.0  0.0  33,605,673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依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五八並不高於百分之四點六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五八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分派每一營業年度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之虧損,及除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外,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應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公司得依財務、業務、經營面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分派之。
二、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但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如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經營面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