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
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為106,293,66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比率為0.282%,暫以103年7月14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之平均收盤價新台幣361.05元
計算,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108,315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暫估於
103~105年度分別認列新台幣58,670仟元、39,114仟元、10,531仟元,合計總數約新台幣
108,315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各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金額於103~105年
度分別約為新台幣0.55元、0.37元、0.10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
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國103年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一、以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
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
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單一員工被授與之限制員工新股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如因主管機關更新
規定者,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發行總額及股份種類:
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共計300,000股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無償發行。本次發行並給
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六條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
同。
第五條 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
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且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者(即最近一次績效考核
達特優(EX)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03/12/1:獲配股數之1/3
●104/12/1:獲配股數之1/3
●105/12/1:獲配股數之1/3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辦理。
第六條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
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依信託約定,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本辦法
另有規範者,則從其規範。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前條所定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
管契約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受領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達成既得條件前,員工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
權辦理交付信託事宜時,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除前項因信託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七條 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五條所定期限惟未符績效之既
得條件者,其依本辦法獲配之當年度可既得比例惟未符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
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惟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將無償給予
員工。
第八條 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死亡等之處理:
(一)自願離職: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自願辦理離職,且
離職生效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自該員工於離職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得
之股份,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如因育嬰、傷病
等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實
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留任年資,並依順延計算期滿日前最近一次年度個人績效
評核結果為既得條件。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
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
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
司全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
遣,且資遣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
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達第
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予以註銷。如係因公致死者,得另案呈董事長核決是否由該員工之繼承
人繼承其所獲配之股份,經核可繼承者,應自該員工死亡日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
得條件,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規
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不受
本辦法既得期限屆滿時點之限制。
第九條 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之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
探詢他人或洩漏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
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
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
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
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
關信託事務。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