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712 遠雄來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3/06/24 發言時間 08:53:58
發言人 饒明昌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81239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股東會解除董事競業行為之限制
符合條款 21 事實發生日 103/06/23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03/06/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洪賢德先生/董事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陳美玲女士/董事
倪志珍先生/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與本屆董事任期相同。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公司103年06月23日股東常會之出席
總權數為76,955,689權,贊成74,790,241權,占表決總權數97.18%,贊成權數超過法定
權數數額,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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