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夏都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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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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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4年 年度 |
104/01/01~ 104/12/31 |
1 | 105/05/23 | 91,517,836 | 162,566,398 | 201,273,609 | 86,738,372 | 0.50000000 | 0.0 | 0.0 | 47,723,017 | 0.70000000 | 0.0 | 0.0 | 6,681,222 | 第廿一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
運據點之年度須提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就每年所提
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戶。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四、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由
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餘公積:
1.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建
館、營運設備、營運週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
2.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期存
款、政府債券、債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限。
3.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
(1)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且新營運據
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情形。
(2)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
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董事會
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
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
利之金額,分配現金不低於30%,分配股票不高於70%。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