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夏都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13年
年度 
113/01/01~
113/12/31 
114/02/27  114/05/27  35,074,340  3,418,543  14,099,766  14,099,766  0.0  0.0  0.15000000  21,475,454  0.0  0.0  0.0 
第廿四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須提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就每年所提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戶。
三、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五、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餘公積:
1.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建館、營運設備、營運週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
2.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期存款、政府債券、債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限。
3. 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
(1) 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且新營運據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情形。
(2) 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
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分配現金不低於30%,分配股票不高於70%。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