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34 臺企銀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2/02/26 發言時間 18:55:15
發言人 許慶樺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509179
主旨 公告ICCI向本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02/2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ICCI公司;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2)法院名稱:比利時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2/02/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行世貿分行於民國85年4月間
辦理客戶智森實業有限公司信用狀項下託收,
惟該公司未實際出貨,ICCI公司遂於87年
向比利時法院訴請本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4.處理過程:經比利時法院審理判決確定本行應負擔90%過失責任、遲延利息及裁判費。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已分別於94年及100年提列賠償損失,
金額合計新台幣443,802,634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與律師研擬後續付款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