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34 臺企銀 公司提供 |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2/02/26 | 發言時間 | 18:55:15 | 發言人 | 許慶樺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5509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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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ICCI向本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2/02/26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ICCI公司;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2)法院名稱:比利時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2/02/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行世貿分行於民國85年4月間 辦理客戶智森實業有限公司信用狀項下託收, 惟該公司未實際出貨,ICCI公司遂於87年 向比利時法院訴請本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4.處理過程:經比利時法院審理判決確定本行應負擔90%過失責任、遲延利息及裁判費。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已分別於94年及100年提列賠償損失, 金額合計新台幣443,802,634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與律師研擬後續付款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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