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34 臺企銀 公司提供
序號 5 發言日期 103/03/21 發言時間 18:06:56
發言人 林增壽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597108
主旨 公告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及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17 事實發生日 103/03/2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0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塔城街30號17樓。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10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銀行法第25條之宣導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102年度決算表冊案。
   (二)承認本公司102年度決算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
   (一)為配合102年度盈餘分配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三)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2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0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
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
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
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
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
二、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
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
分。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
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三、受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之提案期間:自103年4月11日
至103年4月22日止,受理處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處(台北市塔城街30號7樓)。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