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20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三民區九如ㄧ路797號(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演講廳)
4.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行101年度營業概況。
(二)監察人審查10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宣導報告。
(四)本行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數額報告。
(2)承認事項:
(一)101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承認案。
(二)101年度盈餘分配承認案。
(3)討論事項:
(一)盈餘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二)修訂「公司章程」討論案。
(三)擬解除本公司陳董事長統民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4)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22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20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持股1%以上之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102年4月8日
起至102年4月17日下午五時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股東務
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
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受理提案處所: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六樓)電話:(07)5592564。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
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
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
入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
(3)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
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銀行負責
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
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