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36 高雄銀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6/03/16 發言時間 16:45:53
發言人 徐翠梅 發言人職稱 顧問兼董事會主任秘書 發言人電話 (07)559-0563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6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17 事實發生日 106/03/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16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6/06/22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三民區九如ㄧ路797號(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演講廳)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報告105年度營業概況。
                      (2)105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105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4)擬續與本行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05年度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
                      (2)修訂「公司章程」案。
                      (3)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改選第13屆董事案。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4/24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6/22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持股1%以上之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或提名董事者,本公司將於
106年4月17日起至106年4月26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
之提案或提名。凡有意提案或提名之股東務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或
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或提名手續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
回覆審查結果;受理提案或提名處所: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六樓)電話:(07)559-2564。
(2)第13屆董事應選名額為13席(含獨立董事3席),詳細受理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內容
請參閱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
(3)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
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
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
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
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
(4)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
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銀行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
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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