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高雄銀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13年
年度 
113/01/01~
113/12/31 
114/04/11  114/05/23  62,859,655  961,384,729  1,177,896,904  75,100,603  0.30000000  0.0  0.0  535,898,151  0.30000000  0.0  0.0  53,589,815 
1.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應於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提列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與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再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分派數,提撥可分派數之百分之三十至一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2.股東股利將依據本銀行營運規劃,分派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倘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不足○‧一元時,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不予分派。
3.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或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法規定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依銀行法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特別股

特別股代
號/名稱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發放
之現金(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2836A
高雄銀甲特 
股東會確認  113年
年度 
113/01/01~
113/12/31 
114/04/11  114/05/23  62,859,655  961,384,729  1,177,896,904  75,100,603  0.77500000  0.0  0.0  31,000,000  0.0  0.0  0.0 
1.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依本章程第卌五條規定,彌補歷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若金額不足分派特別股公開說明書所訂股息率,本銀行於無累積虧損時,得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特別股所得之溢額資本公積分派。
2.本銀行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股息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
3.特別股如屬無到期日,本銀行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銀行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新台幣10.0000元
2836A
高雄銀甲特 
董事會擬議  113年
年度 
113/01/01~
113/12/31 
114/04/11  114/05/23  62,859,655  961,384,729  1,177,896,904  75,100,603  0.77500000  0.0  0.0  31,000,000  0.0  0.0  0.0 
1.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依本章程第卌五條規定,彌補歷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若金額不足分派特別股公開說明書所訂股息率,本銀行於無累積虧損時,得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特別股所得之溢額資本公積分派。
2.本銀行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股息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
3.特別股如屬無到期日,本銀行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銀行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按發行價格25元,特別股股息年率3.1%計算。
新台幣10.0000元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