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聯邦銀 公司提供 |
|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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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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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9年 下半年 |
109/07/01~ 109/12/31 |
1 | 110/03/10 | 110/05/28 | 1,384,738,083 | 3,441,709,193 | 3,813,902,087 | 1,381,986,370 | 0.0 | 0.0 | 0.0 | 0 | 0.63100000 | 0.0 | 0.0 | 195,191,571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與紅利。 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種類,由董事會依當時金融情勢、未來獲利狀況及本銀行資本預算之規劃,擬訂分派現金或股票之比例。 原則上,倘分配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加一個百分點者,得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本銀行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得擬具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分派盈餘時,除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亦應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前項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本銀行董事會決議。 |
新台幣10.0000元 | |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上半年 |
109/01/01~ 109/06/30 |
1 | 109/08/19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與紅利。 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種類,由董事會依當時金融情勢、未來獲利狀況及本銀行資本預算之規劃,擬訂分派現金或股票之比例。 原則上,倘分配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加一個百分點者,得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本銀行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得擬具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分派盈餘時,除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亦應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前項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本銀行董事會決議。 |
本期不予分派未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表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特別股代 號/名稱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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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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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8A 聯邦銀甲特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下半年 |
109/07/01~ 109/12/31 |
1 | 110/03/10 | 不適用 | 1,384,738,083 | 3,441,709,193 | 3,813,902,087 | 1,381,986,370 | 2.40000000 | 0.0 | 0.0 | 480,000,000 | 0.0 | 0.0 | 0.0 | 0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與紅利。 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種類,由董事會依當時金融情勢、未來獲利狀況及本銀行資本預算之規劃,擬訂分派現金或股票之比例。 原則上,倘分配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加一個百分點者,得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本銀行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得擬具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分派盈餘時,除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亦應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前項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本銀行董事會決議。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2838A 聯邦銀甲特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上半年 |
109/01/01~ 109/06/30 |
1 | 109/08/19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與紅利。 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種類,由董事會依當時金融情勢、未來獲利狀況及本銀行資本預算之規劃,擬訂分派現金或股票之比例。 原則上,倘分配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加一個百分點者,得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本銀行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得擬具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分派盈餘時,除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亦應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前項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本銀行董事會決議。 |
無 |
無面額 |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