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45 遠東銀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2/02 發言時間 18:53:18
發言人 林建忠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378-6868
主旨 遠東商銀公告協理林○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02/0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遠東商銀協理林○珍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北地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4.事實發生日:107/02/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針對樂陞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業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認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未遂情事,起訴協理林○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
判決無罪。
6.處理過程:委請外部律師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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