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安泰銀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擬議  114年
年度 
114/01/01~
114/12/31 
115/05/14  115/06/24  3,639,794,994  1,538,982,704  5,797,542,235  4,799,161,467  0.51000000  0.0  0.0  998,380,768  0.0  0.0  0.0 
本銀行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應
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先依銀行法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視相
關法令與主管機關要求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優先發放特別
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息,如仍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照經營
環境之變動、考量適當資本適足率之維持,暨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之資金需求,擬
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有關股東紅利之分配,得採股票或現金或股票與現金之組合,提請股東會決議,
但本銀行第一類資本適足率未達法令規定標準時,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之。有關
以現金分配盈餘之限制,須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普通股現金股利之發放,將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並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