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55 統一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2/05/30 發言時間 16:38:49
發言人 李敏綺 發言人職稱 公共事務處資深經理 發言人電話 2746-3850
主旨 公告本公司澄清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之媒體報導
符合條款 31 事實發生日 102/05/30
說明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102/05/30
3.報導內容:「黑松公司張監察人誠懇籲請金管會及經濟部就
統一證券公司....」之媒體廣告報導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一、針對黑松公司監察人張道榕先生於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
所刊登之廣告內容,本公司深表遺憾。仍再次強調,本公司
作為黑松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自當嚴守股務中立原則,依
法辦理黑松公司委辦之各項股務業務。
二、本公司接受黑松公司委任辦理股務事項,所有股務相關
作業應依雙方間之委任契約規範,合先敘明。張監察人前來
本公司依據公司法218條行使查核權,統一證券基於委任關
係,通知黑松公司派員在場,所需提供之文件則依黑松公司
與監察人協調結果配合辦理,以維持股務代理之中立,並符
合委任契約意旨。
三、本公司樂見張監察人懇請金管會、經濟部出面指導,
如本公司辦理黑松公司股務事項倘有未符法令或違反中立
原則時,敬請不吝明確指正,以利遵照辦理,並可做為日後
業界遵循之案例。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澄清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