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5 元大金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1/19 發言時間 11:01:02
發言人 翁健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811999
主旨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公告民事一審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2/01/1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Won-IL Seo等人(即集體訴訟之選定當事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4Gahap31627
4.事實發生日:112/01/1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1246人以元大證券(韓國)前身東洋證券為被告,主張
渠等於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102年9月30日向法院聲請接管,
故受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約4,925億韓圜。本案由首爾中央地方
法院於109年2月21日起進行實質審理,嗣原告將請求金額縮減至約1,135.16億韓圜。
6.處理過程:元大證券(韓國)今日獲悉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財務、
業務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原告得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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