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9 國票金 公司提供 |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4/09/10 | 發言時間 | 16:30:29 | 發言人 | 邱銘恩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515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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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代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其就與荷蘭銀行間 請求損害賠償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業向臺灣高等法院提 起上訴事。 | ||||
| 符合條款 | 第 | 49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4/09/10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4/09/10 2.公司名稱: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國際票券前於民國95年委任荷蘭銀行擔任財務顧問,雙方簽約,約定由荷蘭 銀行擔任安排機構(ARRANGER)並提供其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債券證券化之專案。然因外 幣債券(SCDO)發生信用違約情事,導致國際票券因持有受益證券而受有損失(已於97年度 全部認列損失),為維護權益,於98年4月21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訴追荷蘭 銀行於財務顧問契約中相關責任,併追加訴訟金額至11億元及追加受讓荷蘭銀行資產之 澳商澳盛銀行。臺灣臺北地院費時6年審理後判決駁回國際票券之請求。國際票券業向臺 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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