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89 國票金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09/10 發言時間 16:30:29
發言人 邱銘恩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154567
主旨 代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其就與荷蘭銀行間 請求損害賠償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業向臺灣高等法院提 起上訴事。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4/09/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09/10
2.公司名稱: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國際票券前於民國95年委任荷蘭銀行擔任財務顧問,雙方簽約,約定由荷蘭
銀行擔任安排機構(ARRANGER)並提供其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債券證券化之專案。然因外
幣債券(SCDO)發生信用違約情事,導致國際票券因持有受益證券而受有損失(已於97年度
全部認列損失),為維護權益,於98年4月21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訴追荷蘭
銀行於財務顧問契約中相關責任,併追加訴訟金額至11億元及追加受讓荷蘭銀行資產之
澳商澳盛銀行。臺灣臺北地院費時6年審理後判決駁回國際票券之請求。國際票券業向臺
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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