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以不超過普通股50,000千股為限,
約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0.25%,若以本公司民國114年10月普通股平均收
盤價每股42.35元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
2,117,500千元;假設於114年11月給與,則114至118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
為84,700千元、508,200千元、508,200千元、508,200千元及508,200千元。
依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9,649,766千股及不超過普通股50,000千股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對公司114至118年度每股盈餘可能影響分別約為0.01
元、0.02元、0.02元、0.02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
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惟實際之費用化金額將考量授予時之本公司
股價,以及各類績效指標於既得期間之達成狀況之最佳估計等因素,依相關會計原
則計算之。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
向心力,並鼓勵員工長期持股,與公司共享盈餘成果,使其
獎酬與營運績效連結,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或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與本公司
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且獲配員工資格將區分以下兩種類型:(a)第一類型:12
職等協理級(含)以上及特殊職系人員、(b)第二類型:於114年
新增之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對公司營運
具重大影響性之策略性關鍵職位人員,或於三五計劃提出積
極挑戰高目標之策略計劃人員。
(二)員工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
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原則,由董事長核定,提報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經薪資報
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分配原則與相關作業細則另授權董事
會定於本辦法之施行細則。
(三)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
資格。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不
符發放資格。
(四)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
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不超過普通股50,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實際發行股數將於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另提董事會
決議之。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新發行普通股
(三)既得條件:
1.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
成個人績效考核要求者,依員工身分職務不同,既得條件分為
以下兩種類型:
(1)第一類型:為達成留任人才目的,以服務年限為既得條件,
於118年12月31日仍在職且五年(114年至118年)考績皆達
成要求者[處級(含)以上人員考績為B-(含)以上、一般人員考績
為C(含)以上],則可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為100%。
(2)第二類型:針對策略性關鍵職位人員,依職務角色或職位
層級訂定發放股數,惟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再依公
司營運目標達成度以及個人績效指標所設定之既得比例(指標A
達成率 x 15% + 指標B達成率 x 15% + 指標C達成率 x 70%)
計算。
本公司挑選三項指標,績效衡量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115
年12月31日,且人員須於115年12月31日在職,分別給予
權重與設定門檻及目標值,後續依實際達成狀況給予對應之比
例(Payout Ratio)。比例以插補法計算,並四捨五入至百分位
,且四捨五入至股換算為發放股數,指標A與指標B合計達成
率不得超過30%,指標A、指標B與指標C合計最高達成率為
100%。
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A. 股東權益報酬率(Return on Equity, ROE)
(a)分配權重:15%
(b)衡量方式及對應比例:目標值為股東權益報酬率達9.0%。
實際ROE: 達成率(X)
超過9.0%: (實際ROE/目標ROE)%
9.0%(=目標值): 100%
7.2% ≤ROE< 9.0%:(實際ROE/目標ROE) X80%
ROE<7.2%: 0%
指標B. 會計利潤(Accounting Profit, AP)成長率
(a)分配權重:15%
(b)衡量方式及對應比例:目標值為111年至115年會計利潤年
均複合增長率(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 CAGR)達6.0%。
實際年均複合增長率:達成率(X)
超過6.0%: (實際成長率/目標成長率)%
6.0%(=目標值): 100%
4.8% ≤ CAGR < 6.0%:(實際成長率/目標成長率) X80%
CAGR <4.8%: 0%
指標C. 個人績效指標
(a)分配權重:70%
(b)衡量方式及對應比例:由111年至115年之個人考績平
均計算達成率。
I.處級(含)以上人員,目標值為A-
等第:達成率
A- ~ A+:100%
B+:80%
B:60%
B-:40%
C+(含)以下:0%
II.一般人員,目標值為A
等第:達成率
A:100%
B:80%
C:60%
D:0%
股東權益報酬率、會計利潤成長率及個人績效指標得由本
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依實際達成情形於上開所得
股份數20%之範圍內酌予調整之,惟經理人、具員工
身分之董事者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酌予調整之
,其不足原獲配股份數之差額視同未既得。
(四)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處理:
1.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能符合本條第
(三)項所定之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
2.離職(自願/解雇/僱傭或委任契約到期未續約者):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
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
既得期間留職停薪者權益不受影響。既得日當日為留職
停薪狀態,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
職後回復其權益。
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
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
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惟第二類型人員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辦法所定既得條
件達成率計算外,需再依員工於既得期間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之。若留職停薪期間有死亡之情形,第一類型與第二類
型皆依本項第4款辦理。
4.死亡:
(1)第一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
達成既得條件,可於事實發生日後既得。
(2)第二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
達成既得條件,可於事實發生日後既得。若事實發生日時
尚未能確定既得期間各指標達成率,指標A與指標B達成率
以0%計,指標C取員工於既得期間考績之平均達成率,
並乘以既得期間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
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其發放時點依公司通知,並依民法
有關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
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拒絕
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1)第一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
達成既得條件,可於離職日後既得。
(2)第二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可於離職日後既得。若離職日時尚未能確定既
得期間各指標達成率,指標A與指標B達成率以0%計,指標
C取員工於既得期間考績之平均達成率,並乘以既得期間在職
月數比例計算之。
6.年滿六十五歲退休:
(1)第一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可於既得期滿日既得。
(2)第二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可於既得期滿日既得。
(3)若既得期滿日前有死亡之情形,第一類型與第二類型皆依
本項第4款辦理。
7.申請退休:即本公司員工退休管理辦法之「自請退休」,工
作年資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工作年資十年以上且
年滿六十歲者,或工作年資廿五年以上者得申請退休。海外地
區員工若符合當地退休條件申請退休,尚未滿六十五歲者亦適
用本條。
(1)第一類型人員:
a.一般原因: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
休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b.重大健康(需附證明)、家庭或其他因素:尚未既得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可於退休生效日後既得。其簽核層級須經
金控總經理簽准,金控總經理或直隸董事長之人員則須經
金控董事長簽准。
(2)第二類型人員:
a.一般原因: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
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b.重大健康(需附證明)、家庭或其他因素: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達成既得條件,可於退休生效日後既
得。若退休生效日時尚未能確定既得期間各指標達成率,指
標A與指標B達成率以0%
計,指標C取員工於既得期間考績之平均達成率,並乘以既
得期間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其簽核層級須經金控總經理簽
准,金控總經理或直隸董事長之人員則須經金控董事長簽准。
8.提前退休、資遣:「提前退休」係指年資超過十五年然尚
未符合本公司退休辦法自請退休條件之人員,經本公司核
准提前退休者。
(1)第一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於
離職或退休生效日後既得。
(2)第二類型人員: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
達成既得條件,可於離職或退休生效日既得。若離職或退
休生效日時尚未能確定既得期間各指標達成率,指標A與
指標B達成率以0%計,指標C取員工於既得期間考績之平
均達成率,並乘以既得期間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9.調職:
因公司營運所需,於本公司、子/孫公司或關係企業間轉任
之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
之影響。惟仍需受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限制。
10.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者,公司將依法向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11.上述情事衡情有例外處理之必要者:
(1)員工由董事長核定;
(2)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及董事會同意。
(五)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之
股份權利:
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
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
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
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
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
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
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
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
等現金。
5.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六)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
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
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
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2. 於實際既得日當日,員工如有涉及違反金融法令規範
之案件且法院最新判決結果為有罪,本公司應就其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保留半數暫不發放。暫扣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將於全案無罪判決確定時方行發還,並依本
公司董事會核准113年度長期獎酬當日(含)之前十交易日(
含)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乘以股數之價值,以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就暫扣期間
計息發還現金補償。如經有罪判決確定,則暫扣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不予發還,並辦理註銷。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分配原則及獲配員工
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人力資源單位發出「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受領同意書」交由員工簽署;未經簽署完成者,視同
放棄。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
恪遵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
或洩露數量及相關內容,若有違反之情事者,就其尚未既
得部分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得予以無償收回並註
銷。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均應
遵守本辦法之規定,若有違反之情事者,就其尚未既得部分
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得予以無償收回並註銷。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
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公司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經於114年股東
常會決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若於發行前經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規定修正需修訂
本辦法時,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修訂之。惟如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
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
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與施行細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