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892 第一金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4/10/15 發言時間 18:37:21
發言人 廖美祝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3111111
主旨 代子公司第一金人壽公告遭金管會裁罰及糾正
符合條款 39 事實發生日 104/10/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10/15
2.違規情形:(一)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保險商品作業,所訂銷售話術,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有未要求需取得要保人同意之情事;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商品保單條
款樣張予要保人審閱之作業,保單條款審閱期間有低於3日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
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不符。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風險屬性分類及後續管理作業,經查有下列缺失:
1、所訂投資型保單要保人商品適合度政策,未就可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戶再予以
區分其投資風險屬性,亦未建立以基金標的風險等級連結客戶風險等級之分類機制,核
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及第17條規定不符。
2、連結境外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後,尚未辦理評核連結境外基金是否仍符合其原
訂適合之客戶類型,並擬定變動時之因應措施作業,核未建立或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
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保險商
品銷售作業之處理程序。
(三)於網際網路辦理保險業務員招募作業時,有以「理財」人員名義對外招攬業務人員
及以不實廣告對外徵員之情事者,核與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及第176條授權訂定之「保
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有未依規定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仍以銀行為要保人之
情事,易生消費爭議,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所銷售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保險商品之繳費方法,有未依規定提供期繳繳費
方式之情事,易生消費爭議,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4.預計改善措施:第一金人壽已就相關改善計畫落實執行中。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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