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A4版等
2.報導日期:102/06/18
3.報導內容:李恆隆改派SOGO董事長乙案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一、依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等各項裁判,本公司目前合法之董事長為徐旭東先生(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2號確定裁定、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65號判決等各級法院裁判)。李恆隆藉經濟部恢復遠東原
始增資登記、審理相關後續變更之空窗期,誆稱自己為太流董事長,招搖撞騙之舉難逃
法眼。
二、遠東集團合法增資本公司,早經各級司法認定,不容任何有心人士以一己之私予以
扭曲、踐踏,否則國家社會綱紀何以維繫?鐵的判決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70號確定判決:經濟部應恢復遠東增資太流公司登記,且
無所謂以不實文件進行登記之違法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第1號刑事確定判決:遠東增資太流公司,並未涉及任何犯
罪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72號確定裁定:認定遠東集團增資太流公司40億合法有
效。
三、李恆隆並非SOGO股權持有者,卻對外宣稱將捐贈SOGO股權所得,意圖將公益與司法
混為一談、模糊焦點,廉價地綁架輿論同情。證諸以往歷史,遠東與李恆隆,誰是持續
奉獻公益者?答案昭然若揭。
四、我們在此呼籲李恆隆先生:尊重法治,勿再以經由法院明確否定之違法主張,混淆
大眾視聽、施壓政府,製造社會紛擾。
五、我們在此懇請各行政機關,儘速依前述各項法院民事、刑事、行政確定判決,完成
本公司及相關公司(如太平洋SOGO百貨)之登記事宜,勿使有心人士藉此登記之空窗期
間,造謠滋事,影響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