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遠百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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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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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5年 年度 |
105/01/01~ 105/12/31 |
1 | 106/06/20 | 1,017,102,046 | 1,134,251,292 | 1,785,982,586 | 794,124,174 | 0.70000000 | 0.0 | 0.0 | 991,858,412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 分之三點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 點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實際分派之 比率、數額、方式及股數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酬勞實際分 派之比率及數額亦由董事會議定,並報告股 東會。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 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 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 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全部股 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資本時,其 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 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 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 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 利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其現金股 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