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遠百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5年
年度 
105/01/01~
105/12/31 
  106/06/20  1,017,102,046  1,134,251,292  1,785,982,586  794,124,174  0.70000000  0.0  0.0  991,858,412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
分之三點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
點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實際分派之
比率、數額、方式及股數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酬勞實際分
派之比率及數額亦由董事會議定,並報告股
東會。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
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
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
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全部股
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資本時,其
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
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
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
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
利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其現金股
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