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903 遠百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12/28 發言時間 12:16:27
發言人 湯治亞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77278168
主旨 代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法院就黃董事 長及汪郭總經理遭指違反商標法案,判決被告無罪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12/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黃晴雯董事長、汪郭鼎松總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07/12/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遭指侵害商標權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今日判決被告無罪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今(28)日上午9時40分,就黃晴雯董事長及汪郭鼎松營業總經理
因本公司使用「太平洋SOGO」對外標識被起訴違反商標法一案,判決兩位被告均無罪。
就本件爭議,法院現已判決被告無罪在案,還給二位當事人清白,也證明本公司行事
一向恪遵法令。本公司除堅決維護同仁之合法權益外,也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為成
為永續、優質的企業而繼續努力。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