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904 匯僑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12/31 發言時間 22:51:13
發言人 梁世詮 發言人職稱 會計部經理 發言人電話 2717-4347*618
主旨 本公司向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民事損害賠償一審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9/12/3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僑或本公司)
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越南)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建字第174號
4.事實發生日:109/12/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本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間與中華電信越南簽訂系統建置契約,委託其進行大成經濟
特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置工程,交易金額共計美金7,750仟元,惟中華電信越南於
106年第三季表示拒絕履行前述建置工程義務,經本公司發函催告中華電信越南依約完
工及聲請調解未果,遂於107年4月向臺灣臺北地院訴請民事損害賠償。同時,中華電
信越南亦反訴本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
6.處理過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4號判決:
法院駁回我方請求。中華電信越南所提反訴經法院確認建置契約不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