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905 三商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8/15 發言時間 16:19:56
發言人 王志華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5031111#5306
主旨 變更公告本公司處分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一年內累積達三億元
符合條款 20 事實發生日 112/08/15
說明
1. 原公告日期:
112/07/27
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A.交易數量:1,287,481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90元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15,873,290元
   B.交易數量:10,451,000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90元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940,590,000元

(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
   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A.本公司股東
   B.特定投資人
(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
   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4)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
   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本公司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計44,830,719股,
   投資金額約407,738仟元,持股比例為74.20%,權利受限情形:無。

(5)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
   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
   占公司最近期個體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為87.29%;
   占公司近期合併財報中歸屬母公司業主權益之比例為134.90%;
   本公司最近期個體財務報表中的營運資金為87,008仟元。

(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變動緣由:增加特定人認購股數及金額。
(2)主要內容:
   A.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A)交易數量:1,287,481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90元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15,873,290元
     (B)交易數量:13,844,333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90元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245,989,970元
     (C)交易數量:500,000股
        每單位價格:新台幣90元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45,000,000元

   B.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
     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A)本公司股東
     (B)特定投資人
     (C)關係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公司

   C.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
     期及移轉金額:
     (A)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為配合
        三商餐飲申請股票上市規劃。
     (B)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D.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
     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本公司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計40,937,386股,
     投資金額約372,328仟元,持股比例為67.76%,權利受限情形:無。

   E.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
     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
     占公司最近期個體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為86.96%;
     占公司近期合併財報中歸屬母公司業主權益之比例為131.63%;
     本公司最近期個體財務報表中的營運資金為87,008仟元。

   F.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無。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2條規定辦理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