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特力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03/06/11  111,119,183  635,138,949  502,098,859  11,301  1.00000000  0.0  0.0  502,087,558  0.0  0.0  0.0 
第卅一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有盈餘時,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應提撥百分之二為董監事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紅利,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送交股東會決議之。
第卅一條之一:前項員工分配股票紅利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認定授權董事長處理。
第卅一條之二: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牽動變數甚廣,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熟階段,考量本公司走向多角化經營、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權益,股利政策係依公司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採穩健及平衡股利原則。股東股利之分派,以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三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每股現金股利若低於新台幣零點壹元則不發放現金股利,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