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913 農林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6/07/14 發言時間 16:32:46
發言人 岡友峰 發言人職稱 公共事務處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5-7799
主旨 有關最高法院裁定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農林 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份案件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7/1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再抗告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6/07/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頃接獲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以電郵方式送達之
最高法院106年6月29日105年台抗字第532號裁定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9月23日、
105年9月26日105年抗字第1615號裁定及補充裁定【「廢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9月9日所為105年裁全字第103號裁定,抗告人以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或同額
之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
105年裁全字第103號裁定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法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本公司於105年9月2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全面改選並已合法選任第22屆之
13名董事在案,且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完畢。上開裁定內容係針對過
去已發生之合法事實所為,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致影響公司財務業務及
股東權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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