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913 農林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1/12 發言時間 17:00:02
發言人 岡友峰 發言人職稱 公共事務處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5-7799
主旨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農林 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份案件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01/1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抗告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7/01/1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頃接獲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以電郵方式傳送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1月3日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該裁定廢棄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9月9日105年度裁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主
 文為【原裁定關於主文第一項(即聲請人以新台幣肆佰伍拾萬為
 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不得
 將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本公司董事全面改選案」列入該次股
 東會議案;相對人並不得於該次臨時股東會進行董事及獨立董事
 之選舉(含禁止相對人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投票
 平台,進行相對人民國105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選舉事項:本
 公司董事全面改選案」及董事、獨立董事選舉案之電子投票)部
 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原法院之
 聲請駁回;聲請、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法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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