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04 豐達科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4/11/19 發言時間 13:49:41
發言人 李文正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450-8868
主旨 公告本公司申請延長現金增資之募集期間業經金管會核准。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14/11/1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11/19
2.公司名稱: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000仟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23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鑒於近期國際經濟環境前景未明,致國內證券市場波動劇烈,為維護股東權益
 及確保募資完成,向金管會申請展延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年11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394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募集期間延長至
 115年3月11日。
6.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訂定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員工及原股東
 二、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
 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1))×1.725%(註2)/365】
 註1:預計退款日暫訂為114年11月25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或匯款方式支付。
 退款日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註2: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14年11月10日台灣銀行公告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及負責人承諾就員工、原股東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願負損害賠償之責。
 (2)承諾書:
 茲為本公司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申請暫停相關
 作業並展延資金募集期間三個月,特立本承諾書如下:
 立書人承諾就員工、原股東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願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負責人):蔡豐賜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