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4/08/28
1公司代號3005
2公司名稱神基
3公司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209號5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08/28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582,036,15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4,065,234,809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2,511,946,492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19,660,326
E.A+B-C-D 合計(元): 6,557,520,975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4/08/31
結束日期: 104/10/30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1.72%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18.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21.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18元至21元之間(惟股價
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
繼續買回)買回庫藏股10,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並吸引及留住優秀人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
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國
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前項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
達百分之二十,且符合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轉讓時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之公司:
(一)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二)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三)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
事會。
(四)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
會。
本公司若轉讓庫藏股予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
簽證會計師就子公司是
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提報董事會後始得為之。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
購資格。
第五條:轉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由董事長另訂之,由董事長考量員工職等、服務
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
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
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
定員工認購股數。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
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
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平均價格作為轉讓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
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
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
亦同。
第十條:訂定日期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訂定。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2%,不影響本公司之
資本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就神基科技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區間計算,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
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
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
尚為合理。該公司本次
預計買回股份每股18至21元之間,尚屬合理。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