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08 大立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6/12/07 發言時間 17:38:34
發言人 林恩平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4-36002345
主旨 本公司對先進光等被告智財法院民事訴訟一審判決進行說明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6/12/0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12/07
2.公司名稱: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等媒體
6.報導內容:先進光、大立光侵權官司判決
7.發生緣由:本公司營業秘密疑似遭本公司離職員工與同業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謀不法竊取、使用、甚至將竊得之技術申請專利獲准乙案,本公司先前除分別於
101、102年間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保全請求外,亦於智財法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案號: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刑事案件經台中地檢署於104年間偵結,檢察官認為涉案人員(包含先進光公司在
內)均有涉及不法,因而提起公訴,目前係由台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智易
字第45號)審理中。
至於本件民事訴訟,智財法院104年10月30日以中間判決肯認本公司之技術確屬應
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並非各界周知之一般技術,且亦確認先進光公司等確有侵害竊
取本公司營業秘密,並持本公司技術申請專利;嗣於106年12月6日以第一審終局判
決進一步認定:先進光等共同被告應連帶賠償本公司新台幣15億餘元。
本案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歷經四年之審理,由雙方各自提出攻防並充分辯論,亦曾由
兩造各自委任之會計專業人員到庭陳述說明,最後由法院依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作成一審終局判決。
8.因應措施:本公司為本件原告,屬本案勝訴之一方,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均不致因
本案而有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感謝智慧財產法院歷時四年審理所為之公正判決,並藉此
再次重申:本公司作為一專業光學鏡頭設計及製造商,長期致力於光學鏡頭之創新
與研發,30餘年來日積月累的自主開發技術,是本公司立足於產業的優勢,對於智
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投入更是不遺餘力,本公司全體同仁暨股東所
共享之研發結晶及成果,絕不容許其他業者不法竊取侵犯。為彰顯對智慧財產權之
尊重及堅持捍衛本公司重要資產之信念,本公司勢將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捍衛本公
司苦心研發累積之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冀能有效嚴懲不法,保護產業創新的果實
,進而維繫產業國際競爭力。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