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大立光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4年
下半年 
114/07/01~
114/12/31 
115/02/24  不適用  140,611,825,699  13,799,965,994  154,013,228,038  147,211,721,794  52.00000000  0.0  0.0  6,801,506,244  0.0  0.0  0.0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款,依法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分配之。
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其餘分配如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必要時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時,依前項方式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30%(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係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扣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且不含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4年
上半年 
114/01/01~
114/06/30 
114/07/28  不適用  138,616,236,525  7,475,441,464  144,348,935,215  140,611,825,699  28.00000000  0.0  0.0  3,737,109,516  0.0  0.0  0.0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可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惟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 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時,依前項方式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30%(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係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扣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且不含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