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5/07/29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每受配壹股認股價格為面額壹拾元。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05年2月25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之每股平均收盤價新台幣26.96元估算費用化
之金額約為新台幣84,800仟元,以辦法所訂既得期間2年,發行後(暫以105年10月
發行估計)於105~107年度每年金額各約為10,600 仟元、42,400仟元、31,800仟元。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目前已發行股數157,874,324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3.17%。
發行後(暫以105年10月發行估計)於105~107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7元、0.27元、
0.20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本辦法主要依據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辦理。
一、發行目的
為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
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公司法及證券法規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辦法主要依據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發行事項
本辦法主要項目經股東會通過,於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為之,自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超過一年未發行之
餘額仍須發行時,應另重行申報。申報後實際得分次發行之發行日期、認購新
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訂之或合於法規者得授權
由董事長訂之。
三、發行總額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
四、受配員工資格條件
(一) 以本公司全職員工且最近期績效評核為良以上者為限。
(二) 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受配認股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提報
董事會訂定之。
(三)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規定累計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
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員工經通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
認購繳款者,視為放棄。
五、發行條件:(股份種類、發行價格、既得條件、既得期間、發生繼承
時之處理)
(一) 股份種類及發行價格:以發行普通股新股為之;每受配壹股發行價格
為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二) 員工受配股票發行後之既得條件:為在職需滿兩年且須持續績效評核
為良以上且遵 守服務守則之保密規定。
(三) 既得期間:每次發行認購基準日後加計兩年在職為既得期間,既得條
件未達前應由公司指定集中保管單位保管;既得條件未達前即不在職得由公
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
(四) 發生繼承時之處理:發生繼承得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
但若員工因公殉職時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取仟股
整數,未達既得股數之部份仍由公司以面額買回,唯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
保管至原定既得期間期滿。
六、股份權利限制
本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為普通股,唯相關股份股東權利依證券發行法規及
此辦法受有限制,在既得未達期間交付保管,然得領受各種股利分配且所
分配不參與保管,受限制為處分股票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自由買賣
轉讓、設質、抵押、贈予等,其它股東權利則不受限制。
七、既得條件之在職且績效優良之重要約定事項
本新股及其相關權益之一般性既得條件,為員工須持續在職滿兩年貢獻
且績效良以上,並依服務守則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保密責任,否則視
同未達既得條件公司得依面額予以買回。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定期績效
評核未達良以上者,本公司得依面額買回其股份;無在職包括但不限於
離職、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薪等。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屆齡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
使未能持續在職者,不適用前項在職條件要求,唯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
保管至原定既得期間期滿,始得申請領回既得股數,唯公司必要時得主動
提前中止保管讓其領回;依本項之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
(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未達既得股數之部份仍由公司以面額買回。
八、配發新股程序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實際發行股數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自發行日起,除員工於既得條件未達前之權利限制外,其它
同一般普通股。
九、股務及稅賦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記名式,其依規定若得過戶、異動登記、遺失處
置等均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另稅賦事宜則依發行時
適用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
本辦法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由第八屆第十次董事會訂定。
本辦法之修訂,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亦同。
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
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
行修訂之,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 備註 | |
決議變更日期:105/11/10 係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變更:董事會 變更辦法後之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5/12/06 變更後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一、發行目的
為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
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公司法及
證券法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辦法主要依據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
令辦理。
二、發行事項
本辦法主要項目經股東會通過,於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為之,自申
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超過
一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另重行申報。申報後實際得分次發行
之發行日期、認購新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
會訂之或合於法規者得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三、發行總額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
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
四、受配員工資格條件
(一) 以本公司全職員工且最近期績效評核為良以上者為限。
(二) 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受配認股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提
報董事會訂定之。
(三)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規定累計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員工經通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
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放棄。
五、發行條件:(股份種類、發行價格、既得條件、既得期間、發生繼承時之
處理)
(一) 股份種類及發行價格:以發行普通股新股為之;每受配壹股發行價格
為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二) 員工受配股票發行後之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
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
屆滿下述各時程前一年內績效考核均達”良”以上且遵守服務守則之
保密規定,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如 下:
任職屆滿1年:30%
任職屆滿2年:30%
任職屆滿3年:40%
既得條件未達前應由公司指定集中保管單位保管;既得條件未達前即不
在職得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
(三) 發生繼承時之處理:發生繼承得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
但若員工因公殉職時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
取仟股整數,未達既得股數之部份仍由公司以面額買回,唯仍應依原既
得期間參與保管至原定既得期間期滿。
六、股份權利限制
本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為普通股,唯相關股份股東權利依證券發行法規及此
辦法受有限制,在既得未達期間交付保管,然得領受各種股利分配且所分
配不參與保管,受限制為處分股票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自由買賣轉
讓、設質、抵押、贈予等,其它股東權利則不受限制。
七、既得條件之在職且績效優良之重要約定事項
本新股及其相關權益之一般性既得條件,為員工須依屆滿條件持續在職且績
效考核達”良”以上,並依服務守則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保密責任,否則
視同未達既得條件公司得依面額予以買回。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績效評核未
達”良”以上者,本公司得依面額買回其股份;無在職包括但不限於離職、
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薪等。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屆齡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
未能持續在職者,不適用前項在職條件要求,唯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保管
至原定既得期間期滿,始得申請領回既得股數,唯公司必要時得主動提前中
止保管讓其領回;依本項之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
取仟股整數,未達既得股數之部份仍由公司以面額買回。
八、配發新股程序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實際發行股數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自發行日起,除員工於既得條件未達前之權利限制外,其它
同一般普通股。
九、股務及稅賦
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記名式,其依規定若得過戶、異動登記、遺失處置
等均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另稅賦事宜則依發行時適
用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
本辦法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由第八屆第十次董事會訂定。於民國
一○五年八月十一日由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五
年十一月十日第八屆第十二次董事會第二次修訂。本辦法之修訂,應經本
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亦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
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
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本辦法如有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